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11829号
原告:***,男,1949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