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初字第22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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