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华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02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柏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3-1211,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61102MA37MP7D8D。
负责人:谢显腾,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万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83幢1-5、2-5,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61100MA35GJEK9H。
法定代表人:苏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洪辉,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分公司”)、江西万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厦分公司、万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厦分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劳务报酬24,374元及利息(利息以24,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判令二被告将扣押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华厦分公司为原告开具解聘证明并在江西住建云服务平台上解除聘用关系,并无条件的配合原告办理转注手续;4.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扣押原告两证书而致使原告无法转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报酬损失(时间计算从2021年12月24日开始至被告返还原告两证书为止,金额每天按13,333/30天=444.43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2日到被告华厦分公司处工作,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年薪16万元,每月13,333元并由被告华厦分公司包吃住。后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在江西住建云网上完成聘用手续,聘用时间为五年,即自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2021年12月23日,被告华厦分公司以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口头与原告解除聘用关系,未出具书面解聘证明并拒绝支付原告2021年10、11、12月拖欠的劳动报酬24,374元,并扣押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现证书还在被告华厦分公司处正常使用,致使原告不能转注到其他监理单位工作,原告无奈曾于2021年12月24日到上饶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后被告知起诉解决,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厦分公司、万邦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从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告提供的“聘用关系登记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证据表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变更登记到案外人江西华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并被案外人华厦公司任命为“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告是与案外人华厦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华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无权向被告华厦分公司主张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第二、原告无权主张劳务报酬,并且应当赔偿案外人华厦公司损失。原告被派驻到“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后,其监理的项目被查出存在:“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对涉及危大工程施工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等四个方面、十大问题,因其未履行劳务合同及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尽的职责,故无权主张劳务报酬。2021年12月3日上午,上饶市住建局安监站汪益民站长受市建委指派,带队到“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进行安全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四个方面、十大问题,在汪益民站长就此询问原告时,原告反而殴打汪益民站长,最终原告被治安拘留十日。因原告未尽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其监理的项目存在四个方面、十大问题,导致案外人华厦公司被行政处罚23万元,原告应赔偿该损失。第三、原告追加被告万邦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被告万邦公司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其玉山分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只是为案外人华厦公司代付,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故原告追加行为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华厦公司发生劳务合同关系,由原告***担任案外人华厦公司“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2021年7月20日,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变更为“江西华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华厦公司在江西住建云服务平台完成了聘用关系登记确认,聘用合同开始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结束日期为2026年3月1日。原告***在担任“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期间一直在上饶市工作,原告***在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均由案外人万邦公司的玉山分公司向其本人、配偶、儿子账户分三笔支付。后案外人华厦公司以原告***个人工作不当,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为由,向原告***出具了《解聘证明》,宣布与原告***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另查明,被告华厦分公司系案外人华厦公司在上饶市成立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理任命书、《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微信账户明细、解聘证明和被告华厦分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任命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万邦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原告***受雇于案外人华厦公司,到案外人华厦公司的“上饶大数据游戏产业中心”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职,解聘证明亦是案外人华厦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因此,本案的劳务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案外人华厦公司之间,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均是围绕其与案外人华厦公司劳务合同关系产生的,故原告***起诉被告华厦分公司、万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心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