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129号
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沙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科典,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28000元的银行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四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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