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鹏诚信诺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129号



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沙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科典,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28000元的银行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信诺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四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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