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1232号
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名家汇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GYQWHOH。
法定代表人:吴景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呈,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谢家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0655850F。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90401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债权和房产等)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公司负责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90401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债权和房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