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名家汇1-3-1。
法定代表人:吴景玖,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上诉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德英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