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176号
原告:浙江鼎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01号嵊州花木物流交易中心1号楼612。
法定代表人:金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悦,浙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秋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杭州少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秋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1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彭丑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良,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鼎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秋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珊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各项人员费用、服务费用人民币4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合同费用总额的10%即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资质申报事项,约定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约定资质所需人员由被告负责招募;合同价款约定为150万元,首付为20万元,因原告当时正处于设立中状态,因此由发起人金春雷签订合同,原告于2018年4月9日注册成立,并于次日向被告支付20万元首付款,合同约定自首付款到账之日起230个工作日内被告必须完成申报,可是至今被告仍未完成任何一项申报工作,被告以不能找到人员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原告认为依据双方合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全额退款(包括各项人员费用)”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费用420000元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1、原告委托被告的委托事项,被告公司已经完成,被告不存在返还原告款项的义务;2、被告没有违约,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3日,金春雷(甲方、委托方)代表原告与被告(乙方、代理方)的前身杭州少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资质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该委托事项要求甲方首付款到账之日起算,乙方必须2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另约定资质申报期间人员社保由甲方缴纳、资质所需人员由乙方代为招募、如甲方可提供部分人员则按照合同附件费用在第二款款项中减去;本合同所涉及款合计150万元整,协议签订日付款20万元整,资料准备齐全人员注册后五个工作日内再付所有人员费用总计90万元整,剩余款项办完后一次结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此项委托项目,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全额退款(包括各项人员费用);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本合同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等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20000元款。之后,因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成讼。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由原企业名称杭州少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秋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7月6日变更为现名称杭州秋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并约定资质所需人员均由被告代为招募。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招募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为这些招募人员缴纳社保,仅为办理上述证书所需。因此,本院认为,案涉代理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规避国家资质审查,骗取资质证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20000元。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秋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鼎永建设有限公司4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鼎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9500元,由原告自负2500元,被告负担700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周小林
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徐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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