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83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北路5号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M377Y。
法定代表人:殷箭。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本院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