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喻云树、江希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303号
原告:喻云树,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希河,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阳北路5号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MJ377Y。
法定代表人:殷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驰路9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500204707577G。
法定代表人:谢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日,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律主管。
原告喻云树与被告江希河、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喻云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喻云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