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530号
申请人:喻云树,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江希河,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申请人: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阳北路5号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MJ377Y。
法定代表人:殷箭。
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驰路9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500204707577G。
法定代表人:谢鲁。
申请人喻云树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希河、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希河、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生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