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056号
原告:喻云树,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江希河,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7577G。
法定代表人:谢鲁
被告: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MJ377Y。
法定代表人:殷箭
原告喻云树与被告江希河、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亿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喻云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喻云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