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报福镇统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057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新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报福镇统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丽鸣
法官助理 孙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