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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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907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风,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报福镇统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州市**县报福镇统里村。
负责人:***。
被告:**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县天子湖镇现代工业园区5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县报福镇统里村村民委员会、**新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兰海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