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8民初295号
原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虹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武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2号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丁永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富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置业公司)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武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被告武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富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夷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月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24414.6元及履约保证金12207.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武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嘉源置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武夷公司作为乙方于2018年7月18日签署《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嘉源置业公司将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武夷公司,合同租期从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武夷公司按季度缴纳租金。合同签订之后嘉源置业公司向武夷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但武夷公司未能遵守合同约定,欠缴租金24414.6元及履约保证金12207.3元,嘉源置业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拒不支付。嘉源置业公司认为,其与武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嘉源置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武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武夷公司拖欠嘉源置业公司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嘉源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武夷公司答辩称,合同签订后,其并未收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无法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且嘉源置业公司并未交付案涉租赁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合同自动终止失效,其无需支付租金等费用。请求驳回嘉源置业公司全部诉请。
嘉源置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赁合同》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评判。
根据现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嘉源置业公司(甲方)与武夷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建设开发的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2号楼1903层房屋作为办公使用,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约276.81平方米。第二条租金计算方式与支付方式约定:1.租赁时间为3年,即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2.(1)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租赁价格根据《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楼宇租售方案》(岚综管综〔2017〕35号)来定。2.(2)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月租金按照4069.1元/月计算,2020年12月31日之后,合同期内租赁价随当年评估价的变化进行调整,折扣率仍按30%不变,但租赁价上下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0%(含税收)。租金按季收取,并在每季度初5日前交清。3.租金缴交: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当押金;免租期内(截至2019年6月1日)从签订之日起按季度正常缴纳租金(第二年缴纳租金用于抵交第三年租金,多退少补)。
4.第四条保证金约定: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交纳的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三个月租金,12207.3元),该保证金在乙方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若单方申请退场,均不予以退还。2.乙方未按照前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视为乙方根本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履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3.若乙方违约,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全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未按本协议定期支付租金,甲方每日按未收租金1%收取欠交租金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超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案涉租赁房屋为开放式毛坯房,合同签订后,武夷公司未装修入住,亦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2018年7月25日,嘉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曾通过微信通知武夷公司工作人员交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后领取合同,并应对方要求先行提供了租赁合同扫描件等。2018年9月20日,嘉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催讨,武夷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同意。2019年6月12日,嘉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催讨费用时,武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暂不在平潭经营等。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嘉源置业公司与武夷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武夷公司提出未收到合同文本的意见,武夷公司意欲表达的应为因其签章在前而嘉源置业公司审核签章在后,如其未收到合同文本,将无从确定合同是否订立及如何履行合同,经查,《租赁合同》签订后,嘉源置业公司已通知武夷公司领取合同,并提供了合同扫描件,武夷公司关于租赁的事实及具体内容应是知悉的,该节抗辩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案涉租赁房屋是否交付的问题,因案涉租赁房屋为开放式毛坯房,不存在移交钥匙等交接手续,且在嘉源置业公司催讨租金等费用时,武夷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其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而主张租赁房屋未交付,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武夷公司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是否导致合同自动终止问题,《租赁合同》约定签约时武夷公司需向嘉源置业公司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合同自动终止等。本案中,武夷公司确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但签约后双方沟通过程中均未因此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且双方关于租金等费用催讨与答复内容反而进一步确定租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就此形成新的合意。武夷公司现主张因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的意见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武夷公司该节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嘉源置业公司能否诉请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问题,经查,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笔金钱。履约保证金与保证金的显著差异在于履约保证金一般需要预先提供,是实践行为,故债权人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其已实际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嘉源置业公司并未实际收取履约保证金,现请求武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租金,嘉源置业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武夷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武夷公司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嘉源置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武夷公司主张其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拖欠的租金24414.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武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414.6元;
二、驳回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武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叙
书记员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