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渭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唐佩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2022)陕0104执19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执19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 刚
书 记 员 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