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睿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东,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惜蕊,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睿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96号任家庄小区B座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QQD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1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宣传教育中心招待所(西安金桥酒店)A座1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081039643M。
法定代表人:唐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旋,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睿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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