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江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18号
申请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081039643M。
法定代表人:梁晓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杰,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江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QLJ3XU。
法定代表人:严甫,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25120.07元。申请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江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25120.07元,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添力实业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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