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15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5日,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晋宏,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4日,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梅(系**之妻),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1日,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恒辉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栋10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R0H37。
法定代表人:弋家林。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辉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宏茂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陶
书 记 员 张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