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祥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918号
原告: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138号三明工贸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楼二楼1-5号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UH33K。
法定代表人:朱海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华,福建先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女,193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孙元伙,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孙青秀,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第三人:张金伙,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第三人:张晓平,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宁,福建瀚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元伙、孙青秀、***、第三人张金伙、张晓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罗淑泓
人民陪审员  鲍少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