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
被申请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沟村戴二组。
法定代表人:戴宝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中,经查控发现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本院执行局经初步审查,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知了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2月25日,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数量为9件,其中未执行完毕案件计7件,涉案债权金额17498742元;2件执行案件,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担保人)已代偿完毕,但就追偿权尚未申请执行,涉及金额1530102.5元。此外尚有涉诉案件4件,涉案标的额1323782元。另欠扬州市江都区双沟社区戴二组租金43万余元。综上,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知债务已逾20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发现,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资产除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沟村戴二组的无证厂房、设备,已查封其名下的一辆苏K×××××华凯牌机动车(未扣押),一辆苏K×××××东风日产牌机动车(已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明显资不抵债情形。
本院认为,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扬州市宝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许 岩
审判员 杨 进
审判员 刘敏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