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谈晓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谈晓宏,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谈晓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恢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潘明礼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