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谈晓宏、***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恢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谈晓宏,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晓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恢1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明礼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