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5866017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宽(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61047399J,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51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