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57号
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5866017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宽(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61047399J,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洲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