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绪航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宝。
被执行人:山东绪航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牛翠宏。
被执行人:扬州久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钱金涛。
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谈晓东。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绪航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久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32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