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4084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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