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2061号
原告:***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正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松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提,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西南商贸城2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滕,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市府路金鳞半岛二楼。
负责人:杨滕,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诉讼费275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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