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1FG92N。

法定代表人:杨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旭,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是**区大道官寨搬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90MA6FK30259。

法定代表人:戴天,系租赁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日出,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诉费2076元,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诉费20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将款项2076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将款项1038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38元,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依照(2020)黔02民终2520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黔0201执1207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