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铜仁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江,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00009550076X,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459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
被告:德江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741126874E,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扶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东,系该局局长。
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265228J,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管华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90MA6EIFG92N,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商生态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魏洪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邓从明,男,1967年2月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德江县交通运输局、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洪强、邓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黔
书记员黄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