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1民初1649号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0504769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1376X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宁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开路111号1幢8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MH80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宁波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73元,因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5648元,退还原告。保全费429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