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2490号
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团结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87393660F。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田家地英茂嘉园六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7783N。
法定代表人:潘于丰。
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 菲
审 判 员  朱湘林
人民陪审员  李德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