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964号之三
原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田家地英茂家园六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赵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昆,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温泉镇白塔村安温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林浩涛。
原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云南**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4元,已减半收取5242元,由原告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文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