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7719号
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桥。
法定代表人戴海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祥,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娜娜
审判员 杨 冉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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