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3170号
**、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开劳仲案[2020]0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31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