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4084号
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优***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3元,减半收取4921.5元,由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