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4077号
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6019241E,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楼南村胡上郢组
法定代表人:李方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亮,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2502W,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汇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8日,通知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其逾期未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福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转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