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汉尼建材有限公司诉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913号
申请人:山东汉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朱述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山东汉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以财产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价值78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山东汉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