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493号
申请人: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2号楼3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文化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EKLRQ6N,电话,157××××****。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
申请人山东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廷峰以其名下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房屋所有权(坐落于庆云县祥云大道以西、佰盛未来城以南,金山国际海淘城C区北225号商铺)、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产权第0×**屋所有权(坐落于庆云县祥云大道以西、佰盛未来城以南,金山国际海淘城C区北225号商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廷峰名下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产权第0×**、鲁(2021)庆云县不动产权第产权第0×**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