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财保17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申请人:邹平县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肖镇村。
申请人***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邹平县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鲁M×××××号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邹平县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鲁M×××××号车(保全金额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