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贤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8-120号(B1栋)1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936514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贤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贤骏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7月20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2234.48元;2.贤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185.92元;3.本案诉讼***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10月15日入职,岗位为运输部副车队长,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1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离职前平均工资为7932.16元。最后工作日是2020年7月20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离职原因为贤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2020年7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2020年7月12日,贤骏公司正式对**调岗,双方针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变更事宜一直处于协商过程,因贤骏公司未给**安排新的工作内容,而是让其先待岗,**依法应享有获得工资的权利。贤骏公司违法调岗,在与**协商过程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裁决书以调岗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存在旷工为由驳回了**的诉求,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管理和技术类,贤骏公司单方面强制取消**工作岗位不属于自主经营权,贤骏公司应举证证明岗位调整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贤骏公司取消夜班车队并不必然导致贤骏公司处的“车队长”职位消失,贤骏公司处“车队长”的职位依然存在,完全可以保留其原车队长的职位。调岗后的待遇、福利都未准确向**提及,并非贤骏公司所称的调岗前后工资待遇持平。贤骏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造成实际履行不能,**从入职以来即担任运输部副车队长的岗位,工作内容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就算开车也都是驾驶小型轿车带队大货车去工地开展工作,而贤骏公司的大货车都属于特种重型车,非一般驾驶员能够驾驶,贤骏公司在未调查**的驾驶水平及意愿情况下,强制性调岗不符合常理。2020年7月12日,贤骏公司安排的调岗通知生效后,**未接到工作安排,贤骏公司亦未对7月12日至7月20日进行过工作安排进行举证,**不存在旷工行为。2020年7月13日**找到贤骏公司管理人员对调岗事宜进行了协商,贤骏公司无法告知调岗后的工作待遇、福利水平,**当即表示需要确定工资待遇再做决定,其后一直未安排工作内容。**于2020年7月16日***公司发出了《要求解释说明书》,要求对调岗后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作出解释,对方表示过几天答复,至***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18日由车队长***微信上告知其出车的安排,**将《要求解释说明书》发给了***,表示公司还在针对调岗的事情协商,暂时不安排出车。随后贤骏公司再未安排过**工作也未对其进行催告,直接于2020年7月21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在调岗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激烈言辞,只是提出了合理要求,要求知道调岗后的工资水平,如若真如贤骏公司所说给予准确回复,7月16***公司就不会再次签收《要求解释说明书》,而贤骏公司在未安排工作内容情况下又借与**协商拖延时间的理由,按照旷工对**进行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告贤骏公司辩称,1.贤骏公司已向**支付其所有应得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贤骏公司已将**2020年7月1日至7月11日所有应发的工资支付给**。且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自认其2020年7月12日后一直在宿舍(裁决书P4,第5-6行),并无提供劳动,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贤骏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工资。另外,在贤骏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贤骏公司一直多次通知**到新工作岗位工作,并告知其工作流程,并无一直让**待岗。2.贤骏公司调整**岗位属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拒绝服从安排,擅自旷工三天以上,贤骏公司才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贤骏公司因经营变化及项目的需要对**所在的指挥部进行调整,即取消了指挥部的晚班运输经营业务,将晚班运输车队统一缩编到白班运输经营业务中。对于上述业务的调整及**的岗位调整,贤骏公司有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及经管理小组集体作出会议决议。贤骏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将调岗事宜通知**,并要求**于2020年7月12日到新岗位报到,但**并无按时到岗。贤骏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16日、17日多次与**沟通,让**尽快到新岗位报到,告知**新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及告知如拒绝到岗连续三天以上,贤骏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第七条(四)2]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1日**仍无到岗。贤骏公司才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贤骏公司调整岗位是基于经营生产的需要,是行使合法自主用工权。且调岗是对整个部门夜班运输车队的调整,并非针对**一人,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岗位调整后,**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夜班改为白班,亦有利于**的身体健康。另外,调岗后的补贴待遇及工资总额与调岗前相当,甚至有更多的补贴及各种奖励。此外,驾驶员亦属技术类工作岗位,并无违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且在白班车队已存在队长的情况下,**又无相关测绘、建筑工程、财务等的学历、资格或工作经验,仅有A1驾驶证。因此,贤骏公司无法满足**想担任项目经理的要求,只能将**的工作调整到与原来较为相似或相近的驾驶员岗位。另外,贤骏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已向仲裁委提交了白班11位司机工资证据材料,且仲裁委已核算出白班司机的工资与**原来工资相当(裁决书P3,倒数第7行)。贤骏公司的调岗行为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的规定。贤骏公司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与贤骏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及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运输部副车队长,负责该部门的运输管理工作。贤骏公司于2018年5月开始为**购买社保。**每天工作时间为下午5时30分至凌晨4时,每周工作7天,遇到下雨天无需出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月工资标准为8100元。贤骏公司分两笔共支付了**2020年7月份工资2979.31元。 贤骏公司拟证明调整工作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交了:1.2020年7月2日的工作会议纪要,载,指挥部部长**提出,根据去年和今年运输部的产值利润数据显示运输部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存在车辆老化、效率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业务量不足,特别是晚班业务量甚少,等工、停工甚多。结合公司现有主要业务量是白班施工经营。为此,建议对运输部后续的经营作以下调整:1.取消晚班的运输经营,全部车辆集中缩编为白班进行运输经营;2.现有车队长1名,副队长2名(即分别负责白班和晚班)。为便于统一指挥,从组织上取消晚班副队长的岗位编制,同时免去晚班**副队长的职务由***队长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4.所有参会成员经讨论后一致同意潘部长的意见。5.上述意见报备公司管理小组批复后立即生效。2.2020年7月3日的会议纪要,载,本次会议为公司管理小组成员扩大会。三、讨论关于指挥部对车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调整的会议报告,1.取消晚班,全部车辆集中缩编为白班进行运作;2.现有车队长1名,副队长2名,为便于统一指挥从组织上取消晚班副队长的岗位编制,同时免去晚班**副队长的职务由***队长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根据以上指挥部会议内容,***再次提出:由于夜班业务量少,交警查车频繁,导致产值较低、亏损大,取消夜班。车队统一转为日班。而2名副队长上日班不利于统一指挥车辆的正常运作;***去年10月进公司运输部接任副队长一职后,工作勤恳,用心管理,和驾驶员的互动沟通能力、责任心都很强。**工作心思不太放在工作上,对夜班司机出车前的“三检”工作监督不到位与员工沟通欠缺。因此留***为副队长协助队长搞好车队白班工作。会上指挥部领导对**也提出了意见,作为公司干部在去年组织岗位责任制考核后,因考核不好受罚心存不满,经以多月拒不签领工资和将收取到的工程款不上交来威胁公司,虽经谈话后才上缴,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务的正常工作次序,在公司干部、员工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综上所述,经每个参会人员的详细讨论并充分表达了意见,一致同意由***任副队长配合***队长白班工作。同意指挥部提出取消晚班副队长的岗位编制,免去**副队长职务由指挥部另行调整其工作岗位。3.2020年7月8日,贤骏公司作出的贤字[2020]14号文,载,同意公司管理小组2020年7月3日和2020年7月2日会议纪要中对运输车队调整岗位的意见。 2020年7月9日,贤骏公司向**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载,取消晚班的运输经营,全部车辆缩编在白班统一安排经营。为便于统一指挥从组织上取消晚班副队长的岗位编制。因此,将您的副队长岗位调整为驾驶员岗位,时间从2020年7月12日起开始生效,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完成交接工作。2020年7月16日,贤骏公司通过微信通知**“明天早上9点过去**办公室”。*****公司的***提交了手写的通知书,载,现收到公司的告示将我副车队长的工作岗位降为驾驶员,请公司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待遇和福利各方面又怎样给我。请公司出份明细表给我。2020年7月18日,贤骏公司通知**“明天上班开8652开工”,**微信回复了上述由其手写的通知书图片。 2020年7月21日,贤骏公司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因你不愿服从公司及部门的岗位调整,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四条第3点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20年7月20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和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贤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8月份11名白班司机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工资表构成为:基本工资3100-3300元,餐费补贴800-1200元、住房补贴600元,加班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600元,合计6600-7100元,另外根据出勤天数,每天有45元补贴,全勤200元,全勤奖励200元。贤骏公司另提交了7月份考勤表,显示**于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出勤。 双方发生争议,**于2020年8月21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一、贤骏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7月20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5213.79元;二.贤骏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752.73元;三、贤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185.92元。2020年11月9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27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贤骏公司向**支付2020年7月工资差额1559.9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任命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岗位调整通知书》、会议纪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穗埔劳人仲案[2020]2779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贤骏公司已经提交了会议纪要等文件证实其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所在的夜班岗位整体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岗位为司机。根据贤骏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本院认为司机岗位的工资与**原先的副车队长工资相比并无明显的下降。**亦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其他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岗位选择,故本院认为贤骏公司的岗位调整亦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作为贤骏公司的员工应当服***公司的合理人事安排,并到新岗位报道。关于**是否存在旷工行为,**主***公司并未在岗位调整后向其指派工作任务,但根据贤骏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记载了贤骏公司至少在2020年7月16日及7月18日要求**报到及开工,虽然**主张其发出了通知书要求贤骏公司明确司机工资情况,但一方面,**作为车队副车队长理应知晓其下属司机的工资构成,另一方面作为贤骏公司员工理应服从公司合理人事安排,如对工资报酬存有异议,应当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以合理方式提出,其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暂停出勤实属无理。贤骏公司据此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贤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20年7月工资差额,**于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0日并未出勤,故其要求该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工资,仲裁裁决认定的贤骏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2979.31元,经本院核算,上述金额已经足以支付**2020年7月1日至7月11日的工资,且贤骏公司已支付了上述金额,故对于**要求支付2020年7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 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