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人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唐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951号之二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晚村村南塘桥(桐乡市洲泉富强建材有限公司内1幢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7203723L。

法定代表人:张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唐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1408220E。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唐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克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克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