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704号
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神木市电石集团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市电石集团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