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水岸丽景小区西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曾广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并定于2022年7月15日16: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