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60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
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曾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倪新元,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新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及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玉孜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吉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