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701民初834号
原告:新疆昊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四层403-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北京南路中央A3二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昊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昊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昊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