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682号
原告: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北工业园区纬二路以北、经一路以(纬二路007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怀,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工业园区办公楼3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慧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