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84号
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北工业园区纬二路以北、经一路以西(纬二路007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第九师巴克阳工业园区办公楼3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慧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51,81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愿意为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弘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51,8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