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光大国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控(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徐英,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国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高科中央空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旭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
上诉人***、光大国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陆高科中央空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大国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陆高科中央空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光大国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国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陆高科中央空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希贵
审 判 员 亓雪飞
审 判 员 尹逊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明珠
书 记 员 李宜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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