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民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金山社区桎木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L7E3GX4。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府嘉园28栋一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FGYT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融众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融众合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均由融众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货物的购买人是***,销售单签字确认人也是***,***既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公司的授权,销售单注明的购货单位也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案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一审逻辑货款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应是项目中标方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证人**、**、**均陈述无法确定***是否**公司的员工或者得到了**公司的明确授权。融众合公司一审中也陈述***发过去的开票信息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工地现场显示的项目中标方也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而销售单显示的购货单位一直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销售单签字人也一直是***。融众合公司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证明***的行为能约束**公司,但一审没有让融众合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中**公司申请追加***和***作为共同被告,一审不予理会,也不依职权查明事实,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以致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融众合公司辩称:1.**公司承接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雨污分流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购买波纹管等材料用于项目建设,而该工程使用的是融众合公司销售的波纹管等材料。2.***在案涉工地实际签收了融众合公司的货物,再结合**、**的证言,***是案涉工地的管理人员毋庸置疑。***将**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给融众合公司,可证明***并非以个人名义与融众合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融众合公司同样也没有与***个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续催款过程中一直也是要求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融众合公司提供货物,**公司使用货物,双方成立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3.**公司从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作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案涉工地的负责人,在一审出庭作证称其口头和电话催促过***向融众合公司支付货款,***称钱到了一定会给。另外,**与融众合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向**回复说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安排一笔50万元到**公司,***(***)先是说收到了马上付,又说过了正月十五付等等。上述内容可以反映***同意向融众合公司支付本案货款,**公司在一审答辩时称***是其在案涉工地的唯一法定授权人,那么**公司应当支付本案货款。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及***,融众合公司准备起诉**公司催要货款,***让**等杨总(***)到了祥盛公司工地再说,并让**打电话给杨总(***),上述内容也可反映***虽在销售单上签字,但是实际收货并使用货物的是***和**公司,***又是**公司派驻案涉工地的法定授权人,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本案货款。5.***为案涉工地签收了其他货物,例如案涉工地的钢材,系**公司与销售钢材的公司订立合同,而收货单也是***签字收货的,此点也可以佐证***为**公司管理案涉工地。6.本案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与***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予以追加并非程序违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众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融众合公司的HDPE双壁波纹管、井筒管等各种管件购销款295721.8元;2.判令**公司向融众合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8日计算至起诉后之日2022年7月8日,295721.8元×11个月×1%(按无抵押贷款利息计算)=32529.4元;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获取祥盛公司雨污分流建设工程项目,2021年7月28日,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作协议,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祥盛公司生产厂区(约180亩)雨污分流建设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从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7778500元,**公司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安排***陆续向融众合公司购买祥盛公司雨污分流建设改造工程所需的HDPE双壁波纹管、井筒管等各种管件,***所购波纹管等材料均用***公司雨污分流建设改造工程工地,***接收融众合公司材料时在融众合公司开具的销售单上签名确认了货物数量和价格,材料货款总计301849元,扣除退货金额,该工程实欠融众合公司货款295721.8元。2022年6月14日,**公司的股东***与融众合公司的**、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在永丰的茶楼协商如何支付融众合公司的波纹管等材料款,后来**公司又没有付款。 另查明:1.2021年10月12日,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公司委托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生产厂家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的HDPE双壁波纹管进行环刚度、冲击性能、外观、平均外径、平均内径、层压壁厚、内层壁厚等项目进行检测,结论为符合技术要求,检测报告载明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分别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2.2021年1月1日,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我公司全称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6JW44,法定代表人***,公司生产HDPE双壁波纹管等材料,已授权融众合公司代理销售我公司生产的HDPE双壁波纹管及其他材料,代理销售范围为吉安市(含各区县)。3.庭审过程中,融众合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利息计算至实际全部购销款付清之日止,**公司同意庭审继续进行,未主张答辩期后开庭。4.**的证明材料,内容为:我证明祥盛公司与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雨污分流工程设计施工总包合同,我是代表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书,该工程施工期间,***、***是现场施工负责人,波纹管是用***公司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我为了协调波纹管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不让事态恶化,曾召集过***和波纹管供应商在江西永丰见面,商议解决纠纷的措施。5.证人**在庭审过程中证实以下情况:①***安排其在祥盛公司施工工地上从事波纹管施工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公司向其发放了工资款14000元;②2022年6月14日下午,**公司的股东***与融众合公司的**、湖南中大的**在永丰的茶楼协商如何支付融众合公司的波纹管等材料款,**也在现场,后来**公司又没有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融众合公司没有就买卖波纹管及配件签订合同属实,但**公司承建的祥盛公司的工地使用了波纹管也是事实。融众合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已将材料运送至祥盛公司的工地,***作为***安排的业务经办人已经签收了融众合公司提供的材料,***签收的材料也被用***公司的工程之中,融众合公司提供的材料款项也构成了**公司工程款项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不管***是**公司的员工还是该公司的合作方,或者***是否***的什么人,**公司都有义务将***签收材料的款项给付融众合公司。**公司如果否认使用了融众合公司提供的波纹管等材料,除了要有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实,还要证明其在祥盛公司工地使用的波纹管等相关材料不是融众合公司提供的。现**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波纹管不是融众合公司提供,且**公司又与熟知情况的关键人物***联系不上,而融众合公司提供的间接证据又足以证明**公司提供的波纹管等相关材料被用于**公司承包的工程之中,因此**公司以与融众合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就彻底否认给付融众合公司货款理由不足。融众合公司主张**公司给付工程款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95721.8元;二、驳回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财产保全费2161元,由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30元,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6元。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融众合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微信主页截图1张,拟证明通过微信搜索***的联系电话139××******,显示***的微信名为***,该名称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与***(***)的通话记录截图2张,拟证明**与***电话联系过,该情况与**出庭时的证言以及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无法核实“***”的真实身份,截屏也无法知晓整个聊天记录的内容完整性。因**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融众合公司也未提供原始载体,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货物,融众合公司主张均送至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工地,均由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签收。关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公司是否案涉货物的购买方,是否应向融众合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分析本案证据如下:1.就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案涉《建设项目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发包人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是***。2.融众合公司提供的销售单载明签收人系***,下货地址为祥盛公司或永丰。3.融众合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就案涉买卖行为向融众合公司提供**公司的开票信息,要求融众合公司按其提供的开票信息开票;**称必须通过**公司与融众合公司结算案涉货款,**公司的老板叫***,其已要求**公司老板向融众合公司支付货款,**并草拟了《波纹管材料采购费支付约定》;***向融众合公司发送了**公司的开票信息,并要求融众合公司按其要求开票,准备向融众合公司支付案涉货款。4.***出具了《***》,载明其系**公司股东。一审中**公司对该***没有异议,并认可***是其股东。5.融众合公司提供了**钢材发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祥盛陈总,签收人为***。一审中**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称其和***有生意上的往来和合作。6.二审中,**公司对案涉《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而根据该检测报告,委托单位为**公司,见证单位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见证人为**,生产厂家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中**出庭作证称是祥盛公司安排人去检测的。7.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载明其已授权融众合公司在吉安市范围内代理销售其生产的HDPE双壁波纹管及其他材料。8.证人**的出庭证言证明,其就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与***有材料供应关系,***代表**公司。而一审中**公司也认可其与**之间有案件。9.证人**的出庭证言证明,其在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从事波纹管安接工作,由**公司的***安排其做事,***给其出具的工资表上盖了**公司的公章;2022年6月14日下午,**公司***与融众合公司**、**在永丰商谈的时候其在场,其听***说要转25万元给**。而**公司对**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示的工资表没有异议,表示上面有**公司***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公司并表示其使用的波纹管是***采购的,采购波纹管的工程款其已委托***支付给了***。一审中**公司并称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要其来永丰所以其就来了。10.证人**的出庭证言证明,其是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该项目施工期间***、***是现场施工负责人,从该二人处得知案涉货物用于该项目,其曾催促***向融众合公司付款,并召集**公司***和案涉货物供应商在永丰见面以商谈解决纠纷。11.一审中**公司称***作为**公司的合作伙伴出现在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工地是正常的,也认可该工地使用了***采购的波纹管。综上所述,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是**公司承包的项目,融众合公司送至该项目工地的案涉货物均由***签收,该项目也使用了案涉货物,而**公司并未主张其与***之间存在合法分包关系,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是该项目的合法分包人,且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签收案涉货物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代理行为,依法该代理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认定**公司是案涉货物的购买方,应向融众合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就案涉祥盛公司工程项目,***系**公司的项目经理,***系**公司的代理人,**公司如对本案融众合公司提供的证据或主张的事实有疑问或不认可,可向该二人核实或申请该二人出庭作证,亦能达到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目的。依法***、***并非案涉货物的购买方,一审不追加该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长 审判员  郭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