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余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2022年4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文